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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财政厅支持服务业疫后恢复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公示

信息来源:区发改经信局 日期:2021-06-18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支持服务业疫后恢复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预发[2020]44号)文件精神,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经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发改经信局联合会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分配方案及补助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 


 “省财政厅支持服务业疫后恢复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

受新冠肺炎商情影响,我省服务业成为受影响范围最广、程度最深、冲击最大的产业,当前服务业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为促进服务业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加快疫后恢复发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下达支持服务业疫后恢复发展专项补助资金2015万元,该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偿还。

 一分配范围

根据我区服务业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服务业受疫情影响及作出贡献情况,对我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

(一)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项目(由区发改经信局提供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重点服务业及项目批复文件)

(二)限上服务业。

主要包括:在区统计局库内且税收在鄂城区缴纳的重点服务业、批零业、住宿餐饮业、大个体四个部分(合法经营的),的民营企业(服务业名单由区统计局提供,数据由各镇、街核实上报)。

(三)疫情期间贡献较大的限下服务业(名单数据由各镇、街核实上报);

(四)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限下服务业(名单数据由各镇、街核实上报);

    二、资金分配方案

(一)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服务业项目安排1076.5万元;

(二)限上服务业安排604万元。按照服务业统计口径,限上服务业划分为重点服务业、批零业、住宿餐饮业、大个体四个部分。在四个部分中,对服务业增加值贡献最大的是重点服务业,其次是批零业。因此将总补助金额按重点服务业、批零业、住宿餐饮业、大个体所占比例分别按照50%,30%、10%、10%分配。

1、重点服务业302万元。按照营业收入30%、从业人数40%、税金30%进行测算。

2、批零业180万元。按照营业收入30%、从业人数40%、税金30%进行测算。

3、住宿餐饮业61万元。按照营业收入30%、从业人数40%、税金30%进行测算。

4、大个体61万元。大个体企业由于只统计营业收入和税金,按照营业收入50%、税金50%进行测算。

(三)疫情期间贡献较大的限下服务业安排132万元。

1、作出贡献较大的集贸市场、民营医院及救援队按5万元进行补助。

2、疫情期间作为隔离点被征用的酒店按3万元进行补助。

3、疫情期间作出贡献较大的超市、副食店及其他按2万元进行补助。

(四)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限下服务业安排202.5万元。按照从业人数1-10人(不含10人)1万元、10-20人(不含20人)1.5万元、20-50人(不含50人)2万元、50-100人(不含100人)2.5万元、100人以上3万元进行补助。

该方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拨付各镇、街,由各镇、街统一直达企业。

联系人:李想15997158686

    杨帆18871101090

 

   附:表1:纳入省“五个一百工程”重点服务业资金分配表

   表2:限上服务业(重点服务业、批零业、住餐业、大个体)补助资金分配表

   表3:疫情期间贡献较大的限下服务业资金分配表

   表4: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限下服务业资金分配表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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