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贴息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贴息范围: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三、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18号。
政策咨询电话
区财政局
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
027-6089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