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鄂城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本区民政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抚抚恤、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全区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各种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
3、按上级复退军人安置计划,组织实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军队伤残志愿兵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4、组织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5、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福利院建设。
6、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农村社区建设及社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7、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8、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区村以上行政建制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内和区际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9、负责全区社会福利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
10、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各项殡葬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推行殡葬改革,查处非法套棺土葬、非法公墓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
11、负责儿童收养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12、负责残疾人的管理工作。
13、负责老龄人的管理工作。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区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救助股、基层建设与社会事务股、残联工作办公室及老龄工作办公室。下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是: 区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为区民政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副科级,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康复服务站为区民政局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股级,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站长1名。
三、人员基本情况
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情况
(一)收入情况:2015年部门决算总收入936.08万元,2014年结转243.62万元,同比增长1.23%,增长主要的原因是个人增资,相应工资支出增加。
(二)支出情况: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544.93万元,结转下年391.15万元,同比增长1.21%,增长主要原因是财政补发津补贴调资,具体支出安排情况如下:
1、个人及工资福利费支出204.1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2.06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3、项目支出298.7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一)2015年财政拨款资金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1万元,其中公务接等费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元。同比下降了13%.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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