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A5EMXE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樊口樊川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
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员工王磊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抖音作品中,宣称“中工南科集团公司从1975年开始生产大型机械设备,有40多年的研究加生产经验,是机械设备前20强企业。我们是专业做破碎设备,颗粒机的生产厂家,大小型号,各种款式都有,型号齐全!公司拥有大型的行吊和生产设备,有专业的铸造,车床,生产和喷涂车间,厂区占地面积15万平方。”经核查,其内容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王磊抖音作品中“中工南科集团公司”是虚构的。当事人是2019年7月30日才注册成立,“从1975年开始生产大型机械设备,”是借用厂房出租方湖北中工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有40多年的研究加生产经验,是机械设备前20强企业。”、“厂区占地面积15万平方。”是根据湖北中工南方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编造出来的虚假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抖音照片打印件5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抖音虚假宣传的事实;
4、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2022年7月工资表、2022年8月工资表各1份,证明王磊为当事人员工及其抖音作品虚假宣传的有关情况;
5、厂房出租方湖北中工南方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成立时间、占地面积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2023年5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20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王磊抖音上的作品虽然是个人发布的,但他是公司从事销售的员工,其抖音号:ZGNK20020825,抖音名:中工南科颗粒机~王磊,都含有当事人“中工南科”简化名称。王磊抖音头像是当事人办公室走廊图片,图片上方是公司logo“中”,中间是当事人公司名称“中工南科”四个字。其抖音中发布的所有作品,都是介绍公司及其颗粒机产品的。2023年8月王磊辞职后,他注册抖音的手机号15827083776被当事人留下,过户给现在的销售人员使用,并继续在抖音上发布作品推销其颗粒机产品。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磊抖音上发布作品的行为是公司行为。
当事人为推销其颗粒机,在抖音上对其成立时间、研究和生产经验、企业规模、占地面积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鄂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000000003249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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