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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信息来源:鄂城区政府 日期:2023-11-13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机构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公共

服务

 

 

政策法规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解读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承诺时限、办理流程、申请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窗口电话、受理时间、地址及办事窗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实时公开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财政

财政信息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决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土地供应

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 号)

每年3月

31日前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土地出让

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 号)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土地出让

结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 置领域政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14 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 供应和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34 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 件、开竣工时间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务院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地价信息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乡(镇)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批前公不:规划草案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转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链接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

文件及主要图件等(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村庄规划

批前公不:规划草案

(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转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链接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

文件及主要图件等(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批后公布应

在规划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

会公布

规划

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办、调整、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用地

审批

建设用地审核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临时用地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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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征地管理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 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

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 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

政府网站

 

 

 

征地法定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 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30 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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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1. 征地申报批准的一书三方案;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 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 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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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类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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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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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决定信息

具有一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118号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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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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