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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日期:2024-12-03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贴息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 

  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贴息范围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027-6089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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