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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日期:2024-12-03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 

  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027-6089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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