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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惠民惠农政策

日期:2024-12-03

  一、民政政策 

  城乡低保 

  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41元/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40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282元/月。 

  特困供养 

  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农村特困分散供养生活费835元,护理费447元。城市特困分散供养生活费910元,护理费49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生活费835元,护理费447元。城市特困集中供养生活费910元,护理费447元。农村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护理补贴1924元,城市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护理补贴1924元。农村集中供养半失能对象护理补贴547元,城市集中供养半失能对象护理补贴590元。 

  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对符合临救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孤儿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5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享受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到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性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1500元/月。 

  老年人补贴 

  享受对象及标准 

  1.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2.高龄失能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低保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60周岁以上和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经鉴定为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 

  享受对象和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标准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三、四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标准为每月100元。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民政局027-60229410 

  二、退役优抚政策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享受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常见慢性疾病。 

  待遇标准2023年8月起标准为792.5元/月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涉核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840元/月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57.3元*兵龄/月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烈属39490/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年。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 

  享受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690/月。 

  在乡复员军人 

  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分为抗战时期入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三类。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2135元/月,其他时期入伍2095元/月 

  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3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2023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9076.8元/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按基础标准增发100%专科生按基础标准增发50%。进藏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进藏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1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2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 

  1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按《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伤复发以外的,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元。 

  2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按3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3000元。 

  十一立功受奖人员奖励 

  享受对象和奖励标准 

  1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荣获各战区或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3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4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5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6被评为四有优秀者一次性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27-56919690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享受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基础养老金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 

  缴费年限养老金 

  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1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300-4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5元5007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81元800-9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38元1000-14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80元1500-19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285元2000元及以上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02元。目前共有300-6000元缴费档次,其中300元至700元标准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他已脱贫人员个人缴费。对上述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100元最低缴费标准。其他适龄人员应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贴标准10个月,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 

  补贴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并入统筹资金。 

  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 

  老、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350元,并自2014年5月起执行。新被征地农民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60周岁及以上的全额进行补偿,59-16周岁年龄每降低一岁补偿标准降低1%。 

  代缴“四类”缴费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直接发放应为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或死亡注销的困难 

  群体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0711-3212793 

  四、计生奖扶、特扶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满60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90元1068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90元8280元/年,直到亡故为止。 

  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享受对象独生子女死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基本生育住院分娩补助资金 

  享受对象1、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以户籍地为主夫妻双方为非本市户籍且居住6个月以上 

  2、怀孕一胎、二胎或三胎且没有“两非”和违法生育行为即符合“三孩政策”的生 

  育行为; 

  3、计划怀孕前向所在的村申报登记录入信息,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所在的村报告登记孕情即孕情上报及时; 

  4、在鄂州市内医疗机构分娩。 

  补助标准 

  1、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补助600元/人 

  2、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常住流入的对象补助500元/人 

  3、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不享受补助。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卫生健康局0711-5913608 

  五、就业政策 

  、一次性就业补贴个人部分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部分 

  政策一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政策二对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政策三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一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二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三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五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六、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享受对象有组织跨省、跨区务工的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按规定对有组织省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享受对象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补贴待遇及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一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享受条件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 

  享受标准5000元 

  享受对象二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享受对象三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九、就业创业培训 

  培训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年龄规定就业创业培训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享受生活费补贴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报名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711-5903448 

  十、企业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九类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开展岗前培训。 

  补贴标准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8165 

  十一、医疗保障政策 

  医疗救助界定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和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按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按55%比例支付。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55%比例支付。 

  3.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3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2万元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1万元。 

  实现倾斜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2000元,按100%比例支付,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按100%比例支付,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按6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按5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额5万元 

  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 

  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应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 60205660          区医保局027-530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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