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为扎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鄂农组发〔2022〕6号)精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确保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分类做好帮扶政策的延续、优化、调整工作,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帮扶目标
过渡期内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下更大功夫、想更多办法、给予更多后续帮扶支持,对脱贫村、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等开展帮扶,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切实增强脱贫稳定性,消除返贫致贫风险,激励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
二、帮扶对象
脱贫人口以及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等部门,根据《中共鄂城区委、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明确的牵头责任,分别主持制定产业发展、稳定就业、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兜底保障、危房改造、文化稳岗、小额信贷、光伏带动等帮扶政策实施方案,负责选定符合政策的项目和对象,负责受理申报、督促实施、审核验收、台账管理。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政策落实资金由区财政资金安排的,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等部门政策落实资金从衔接补助资金安排的,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和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落实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
镇、街道分类向牵头部门申报项目和资金,牵头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会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拨款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区政府分管财经常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方案的宣传工作,让农村所有家庭家喻户晓。
(二)各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指导各镇、街道申报项目,引导脱贫户、监测户围绕本方案发展产业,实现就业,解决脱贫户、监测户的健康、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保障,巩固脱贫成果。
(三)各镇、街道是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好脱贫户、监测户实事求是申报、落实符合条件政策。各牵头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审核审批,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策项目资金安全。
附件:1.《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2.《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稳岗就业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3.《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教育资助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4.《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健康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5.《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兜底保障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6.《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危房改造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7.《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文体旅带动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8.《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信贷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9.《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光伏收益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附件1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符合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事农林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帮扶目标
通过鼓励支持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林业和水产养殖业,提供农业和水产养殖业技术培训指导和资金帮扶,促进脱贫户、监测户增收。
三、帮扶政策
(一)鼓励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林业规模经营增加收入。脱贫户、监测户在自己的承包地或租赁土地上发展农林种植业的,按所种植的面积每亩补助300元。
(二)支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户)改善生产条件。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户)新建钢架大棚的,按每个标准大棚(面积0.5亩)一次性补助6000元。
(三)鼓励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安排3名以上(含3名)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具体为安排脱贫户、监测户就业,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2万元以(含2万元)上,一次性奖补5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鼓励脱贫户、监测户改善水产养殖条件。对精养鱼池进行清淤或改扩建达到标准的,每亩补助500元。
(五)鼓励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常规水产养殖。凡进行常规水产养殖的,每亩补助300元。
(六)鼓励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凡主养名特优水产品的(名优鱼类、特种水产品等),每亩补助800元。(与第(五)款不重复补助)。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以镇、街道为单位对满足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帮扶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和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二)项目申报。由满足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帮扶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和生态农业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农林种植业附农业林业帮扶申请表;脱贫户、监测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证或流转合同、户主在种植田块照片等档案资料。水产养殖补助项目须提供《脱贫户、监测户水产养殖项目补助申请表》;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如无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的,需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养殖面积证明材料,如有水域滩涂养殖权证的须提供;鱼池改造前中后照片)。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镇街一份,区一份)。各村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镇、街道预审汇总,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
(三)审核验收。镇、街道、村组织验收,公示后签字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审定报区财政局后,区财政局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咨询电话:027-60896208
附件2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稳岗就业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全区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帮扶目标
通过实施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公益性岗、外出务工给予补贴等措施实现应训尽训、转移就业全覆盖,通过稳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三、帮扶政策
(一)由区就业局为全区符合条件脱贫人口、监测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学技能促就业。培训期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贴。
(二)脱贫人口、监测人口省外务工的,凭小组组长、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长签字、村委会盖章证明,每人一年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生活补助费500元,区外省内务工的,每人一年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生活补助费300元。
(三)安置在村湾生态公益岗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发放岗位补贴1080元/月。安置在乡村公益岗的脱贫人口、监测人口,发放岗位补贴500元/月。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以镇、街道为单位对有就业培训、生态公益岗、乡村公益岗、外出务工的脱贫户、监测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
(二)申报审核。由镇、街道对符合就业培训、生态公益岗、乡村公益性岗、外出务工交通生活补贴的脱贫户、监测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就业局和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审核,享受补贴政策。
(三)组织实施。区就业局根据脱贫户、监测户培训意愿统筹安排培训,对就业培训、生态公益岗、乡村公益性岗、外出务工交通生活补贴的情况进行审核,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对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公开。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就业局、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分别向区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区分管人社领导、分管乡村振兴领导和分管财经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发放。
咨询电话:027-60896220
附件3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教育资助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全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学生,包括区外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我区学校就读学生。
二、帮扶目标
实施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确保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不失学,不因学返贫致贫,着力构建覆盖全区所有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及区外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在我区就读学生教育资助帮扶工作机制。
三、帮扶政策
建立并完善“助、补、免、贷、奖”五位一体、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国家和地方各项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到位。
(一)国家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园幼儿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就读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为脱贫人口家庭在校就读的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为脱贫人口家庭学生免学费,每生每年1800元。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2800元、2300元、1800元三档标准。
4.高等教育阶段:
(1)滋蕙计划
为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鄂城区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
5.中等、高等职业教育阶段:为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中职和高职学生(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纳入“雨露计划”资助对象,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解决)。
(二)区级资助政策
为义务教育阶段鄂城区户籍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监
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四、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每学期初由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摸清从幼儿园到普通高中各学段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信息(本区户籍区内就读、本区户籍区外就读、区外户籍区内就读脱贫人口家庭学生)。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区直学校汇总形成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信息表。
(二)信息比对。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区直学校将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最新信息库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将比对结果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次进行比对,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比对结果反馈给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区直学校。
(三)学校认定。各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结果,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附佐证材料),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镇、街道中心学校和区直学校为单位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花名册。
(四)结果公示。各中小学、幼儿园将拟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区拟受助学生名单在区政府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五)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册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区领导审批,国家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委托银行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或存折);区级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委托银行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或存折)。
咨询电话:027-60281735
附件4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健康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医疗保障政策
(一)帮扶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帮扶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统称“三重保障”)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实现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救助对象应救尽救。
(三)帮扶政策
1.参保缴费资助政策。特殊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2025年度资助政策: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部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400元/人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按36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按20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落实,资助渠道方式与上年度一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2.“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1)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保障;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
(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3)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确保其及时参保。
3.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实施医疗保障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动态监测,将市局推送我区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数据每月定期推送给农业农村局和民政部门;经农业农村局或民政部门核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及时落实医疗救助帮扶措施。
4.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依申请救助帮扶机制,规范申请程序,畅通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民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类别给予救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鄂钢医院。
二级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三医院、市二医院、华容区人民医院、梁子湖区人民医院。
一级医院:市优抚医院、凤凰医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市优抚医院城东分院(仅限重症精神病人)、华仁康复医院(仅限脑瘫病人)。
参照一级医院管理:飞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怡亭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二、卫生健康政策
(一)持续开展大病专项救治。按照自愿原则和“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对全区帮扶对象患30种大病患者纳入救治范围并集中救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杜绝过度医疗问题。优化大病救治与慢病管理衔接服务,对需长期治疗、转入康复期和终末期等患者,纳入慢病签约服务管理。
(二)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是积极增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给,在确保服务质量和签约居民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积极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将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三类监测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等作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是强化签约服务内涵,突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推进有效签约、规范履约,确保签约服务“签约有约、约而有定,签了能来、来了满意”,充分发挥好群众健康“守门人”作用。三是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健全签约服务激励和保障机制,将签约服务人数、重点人群占比、续签率等作为评价指标,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考核和监督力度,强化政策协同,夯实签约服务政策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做好便民服务。一是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经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全部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二是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执行当地分级诊疗政策,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三是完善过度医疗劝诫机制,对不合理就医、恶意欠费等行为,通过进行有效劝导,建立约束机制等方式,防止小病大治、大病久治、恶意逃费。
(四)防止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一是依托全国防止因病返贫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开展数据调度,组织开展监测帮扶等业务培训,做好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二是树牢底线思维,配合乡村振兴、医保、民政等部门精准施策,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予以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底线。
咨询电话:027-53082656
附件5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兜底保障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全区脱贫户、监测户
二、帮扶目标
将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实施兜底保障。
三、帮扶政策
1.对脱贫户、监测户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兜底保障。对脱贫户、监测户中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给予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为1282元/月/人,其中生活费835元/月/人,护理费447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月/人、纳入低保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月/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费1500元/月/人。
2.经鉴定为失能等级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特困户,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1968元。
3.经鉴定为半失能等級的建档立卡农村集中供养特困户,给予每人每月护理补贴547元。
4.实行应保尽保。目前,我区农村低保标准为641元/月/人。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病重残家庭实行低保兜底。
5.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实施临时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8400元。临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个困难家庭一年内可申请一次。
4.对建档立卡低保户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经鉴定为全失能的人员、参照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福利院集中供养。
四、实施程序
调查摸底。以镇、街道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受助困难人口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
审核确认。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公示。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拔款。
咨询电话:027-60229410
附件6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危房改造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符合建房条件,且按照规范程序审批获得建房资格的脱贫户(包含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返贫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以及因病因灾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户。
二、帮扶目标
使脱贫户(包含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返贫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以及因病因灾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户的住房得到基本保障。
三、帮扶政策
脱贫户(包含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返贫户),边缘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以及因病因灾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户危房改造分C级危房改造和D级危房改造两种,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累计不超过40000元,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房屋的实际改造造价。
改造内容与建设标准:
1.D级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确定。按1-2人户建筑面积为40-60㎡;3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
2.落实建新拆旧的政策,参照农村住宅推广图集,加强风貌管控。
四、实施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规划城建部门。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查。乡镇规划城建部门受理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一同上报区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四)审核验收。乡镇审核验收报区住建局复核验收并公示公开。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咨询电话:0711-3852042
附件7
鄂城区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文体旅带动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各镇、樊口街办、凤凰街办从事文物看护,文体场地,旅游公厕管理、服务、保洁,非遗传承学徒等文化相关工作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扶助目标
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户,通过看护不可移动文物、参与管理重点宣传教育基地,拜师学习泽林旱龙舟、鄂城楚剧(花湖)、三音锣(花湖)、汀祖、碧石牌子锣等国家、省、市级非遗传承;管理、服务、保洁脱贫村文体活动中心,省“新全民健身工程”,镇、村级综合体育场地;2015年至2019年新建成的“旅游公厕”的保洁、管理;列入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古建筑,达到既保护、传承文化非遗,加强文体场所,旅游厕所管理、服务、保洁,又让脱贫户、监测户就业增收的目标。
三、帮扶政策
1.对脱贫户家庭成员(含监测对象户)看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看护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15处,区级59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2.对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学习非遗传承技艺,经镇、街道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位学徒每月补助500元。
3.脱贫户家庭成员在2017--2018年建成的24个“贫困村文体活动中心”从事看护保洁管理服务工作,经村、组考核后,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对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在4个省“新全民健身工程”(泽林镇楼下村“镇级综合体育场”、翁垴村“村级综合体育场”、汀祖镇石桥村“镇级综合体育场”、花湖镇白龙村“村级综合体育场”)和新建的8个公共文体项目(泽林镇陈桥村、泽林村、大山村“村级综合体育场”,成海村“村级综合体育场”,塔桥村“乡镇B级体育场”省级资金文体场地,花湖镇杨家湖社区省级资金文体场地,碧石渡镇黄土嘴村市级资金建成的“农民文化体育公园”,碧石渡镇李境村“廉政文化主题公园”)从事看护保洁管理服务工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
5.对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在重点文化场地(泽林镇程正赢故居)、泽林镇大畈上体育馆,鄂城区文化馆(汀祖镇)、鄂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2处(方征全老宅、应吾公祠),董胜村抗日纪念馆从事看护、管理、服务、保洁工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
6.对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在2015年至2019年新建的31座旅游公厕从事管理保洁、服务工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四、实施程序
1.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区文旅局确定的点位上的名额数量,对符合条件又有意向的脱贫户、监测户进行调查摸底,分类建台账。满足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向所在村进行申请,各村对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报镇、街道乡村振兴办,镇、街道文化站审核、备案、存档,并建立日常工作监管、指导和考核机制,经镇、街道认定,经分管文化、体育、旅游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验收。
2.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合格后,报分管副区长签字,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027-60896179
附件8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信贷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有必要劳动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且信用较好,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帮扶目标
通过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
三、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小额信用贷款额度5万元以下,区财政予以适当贴息,对借款人免抵押、免担保。对已办理小额信用贷款又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财政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实施程序
由承办银行(鄂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牵头,乡镇村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进行调查摸底,授信评级并建立台帐。由有需求的脱贫户、监测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乡镇、承办银行审核后,由承办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按《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0711-3895270
附件9
鄂城区2025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光伏收益
帮扶政策实施方案
一、帮扶对象
所属村有光伏收益的脱贫户、监测户。
二、帮扶目标
通过光伏收益,为有劳动能力(含半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脱贫户、监测户设置公益性岗位,实现收入稳定,持续巩固脱贫成果。
三、帮扶政策
1.光伏电站收益主要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
2.村级光伏收益公益性岗位类型为两类,一类为固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500元;第二类为临时务工岗位,人员数量和工资标准由村级确定。
四、实施程序
光伏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研究确定,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镇、街道审核、区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村级公示的程序确定,各村严格按照收益分配方案执行,各镇、街道加强村光伏收益资金的监管,确保发挥光伏帮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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