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业务可参照本指南办理。
一、工作职责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资金发放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标准
2024年,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1元/人/月;城市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10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90元/人/月);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8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835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47元/人/月)。
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三、保障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对持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四、申请方式
(一)线下申请
1.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必须资料:(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非必要材料:
(1)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用工方盖章(签字)的工资收入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工资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2)家庭经营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且不限于经营收入纳税凭证、银行流水、销售(出售)合同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经营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3)财产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土地等财产租赁(转租)合法有效合同(协议),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红利收入证明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财产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4)转移收入及支出证明。复印件1份。包括且不限于转移收入(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凭证(转账或汇款记录、收条、收据等),赡(抚、扶)养费有关的协议、裁决或判决文书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转移收入或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承诺告知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5)因患重病、残疾、接受教育等刚性支出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病种见附录)的费用发票,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缴费凭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凭据等。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相关支出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窗口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发放《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窗口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解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申请人承诺提交的家庭成员情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材料)真实,接受救助管理监督,同意公示救助管理相关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愿意承诺的,其低保审核确认进入快速流程办理(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其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按常规程序办理(2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及时将救助申请信息录入、采集到社会救助系统平台并进行预审,发放《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告知书》,讲清楚受理时间、接收申请要件清单,并明确预计入户时间、入户联系人、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等。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再受理。
(二)线上申请
家庭成员或委托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PC端、“鄂汇办”APP或者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在线搜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申报,按要求将证件、材料拍照上传网络平台办理。
各镇(街道)及受理窗口尽量帮助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等线上提出申请。
(三)主动发现及监测预警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帮助提出申请。民政部门通过同相关部门共享比对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将疑似符合救助人员转至镇(街道)进行入户核查,对确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在受理过程中,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救助申办人重复提交。对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镇(街道)要按临时救助管理规定,先行予以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同时符合多项救助条件的,要向申请人一一讲明政策要求,维护困难群众最大利益。申请人家庭与低保经办人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应按要求实施备案。
本地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救助系统预审。如果是异地申请,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系统信息推送。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工作要求,户籍地镇(街道)应当在正式核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快速流程的1个工作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按照《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及相关规程,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通过核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用水、电、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辅助评估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应核对人员因在外地无法当面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委托书》。
对人户分离的情况,可适当延长1-2个工作日。跨省核对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对。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佐证资料,在一个月内申请复核。
六、调查核实
镇(街道)出具社会救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快速流程2个工作日内启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逐一入户核查,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并由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长期居住(离开原户籍地且连续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在外居住)在外的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由户籍地镇(街道)以委托函的形式委托常住地的民政部门,开展入户核查,最后由户籍地根据常住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结合户籍地的调查情况综合认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调查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组织开展复查。
对属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近亲属备案的,以及在待批准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七、初审
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快速流程为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在社会救助系统内调整审核状态。
八、公示
各镇(街道)、村社区应设置固定公示栏或场所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一)结果公示
1.通过快速程序办理的,户籍地镇(街道)发放受理告知书后,应生成社会救助申请公示单,在户籍地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
2.通过普通程序办理的,户籍地镇(街道)经过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生成社会救助审核公示单,在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
所有人户分离对象的公示,应同时在居住地、户籍地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由户籍地镇(街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公示单。
(二)长期公示
资金发放完成后,各镇(街道)、各村(居)委员会每月10日前进行全量信息公示。
区民政部门应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特困对象信息查询、公开公示机制,并注意保护对象个人隐私。
九、村社区民主评议(非必须流程)
特殊情况及公示有异议确实需要进行群众民主评议的,由户籍地镇(街道)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每个评议小组原则上7—9 人,其中村(居)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并详细记录全过程,评议结论应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审核确认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审核确认结果。
人户分离的情况,居住地镇(街道)配合做好民主评议工作。
十、审核确认
各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领导小组,民政办、农业农村办、财政所以及纪监部门指派人员为固定成员,涉及审核对象的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主任以及参与入户调查的镇(街道)工作人员为非固定成员。每月定期确认低保、特困及临时救助和在册对象的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事项,集体做出确认决定。
对认定为诚信申报低保的家庭(1.完整提交家庭及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2.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无异常;4.公示期间无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对认定为诚信申报低保的家庭,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主动发现要求,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政策。对低保审核确认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加强政策宣传,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规定记录不实承诺的相关行为。
对所有申请经审核确认同意或不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人,发放审核确认意见书。经审核确认同意的,自决定之日下月起计发社会救助金。申办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单人保”低保救助的,要与低保边缘家庭确认结果一并做出,其他成员仍按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救助。
对情况复杂或异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情形的,审核确认机关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
十一、区级备案管理。区民政局结合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各镇(街道)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十二、资金发放
每月30日前,各镇(街道)对社会救助系统进行定库,将发放资金对象的清单名册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相关数据汇总,于下月5日前将发放清单名册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将各项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十三、档案归档
各镇(街道)负责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存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包括核对档案、日常管理类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涉及资金发放、近亲属备案、卡册代管等资料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存档,确保材料齐全、完整。
十四、定期核查
各镇(街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收入、财产等)进行定期核查,并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记录,及时调整社会救助系统家庭人员信息。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并填写社会救助金调整(停发)意见书。
1.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2.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3.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可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渐退期: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渐退期可以适当延长。对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每月20日前,区民政局对各地新审批的对象进行30%抽查。对需要重点备案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同时对救助系统信息动态调整及相关档案文书规范性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所有申请对象开展满意度测评,定期公示测评结果。
十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村、社区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要求,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要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所需证明材料,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让困难群众“只跑一次”“一次办好”。统一规范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和确认、公示等流程环节。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使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理解一致、执行到位。要选优配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稳定性强的专职队伍。村(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严格责任,强化落实。各镇(街道)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责任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强监督,提升质效。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各镇(街道)在救助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落实全流程可追溯,坚持集体评审、集体决定,对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效,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区民政局将采取不定期明察暗访、专项督导等方式,加大检查抽查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鄂城区民政局
2024年7月26日
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
工作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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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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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持1证1书1表提出申请:即:一证即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二书即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签字按指纹的《低保申请、授权、承诺书》;一表即《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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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
即办 |
窗口申请 |
1.到镇(街道)服务窗口申请的,经办人员应首先让申请人阅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并签名,然后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或清晰拍照上传方式,将申请家庭户口本及成员身份信息、《低保申请、授权、承诺书》、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录入平台;2.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并确认签名(所填信息不得有误,不得涂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 |
自助申请 |
通过“鄂汇办APP”、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按操作提示提交必须资料并签名,只有APP提示“您已成功提交申请”的,方视为申请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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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 |
受理通知 |
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及时将救助申请信息录入、采集到社会救助系统平台并进行预审,发放《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再受理。 |
调查、审核 |
5-10个工作日 |
信息核对 |
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核对中心发起核对请求。 |
调查核实 |
调查核实组采取入户调查(入户率100%)、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形式,核实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并由被调查人和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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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根据申请家庭(个人)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情况,对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以及保障类型提出初审意见;工作人员在平台中完善审核材料(电子签章或签字盖章的纸质记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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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对拟纳入低保的,镇(街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拟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居住地村(社区)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组再次入户调查(入户率100%)后,再组织民主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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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 |
2-10个工作日 |
集体确认 |
对认定为诚信申报低保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低保审核确认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加强政策宣传,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后仍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规定记录不实承诺的相关行为。 |
备案 |
5个工作日 |
发放意见书 |
对所有申请经审核确认同意或不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本人,发放审核确认意见书 |
备案提交 |
镇(街道)于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新增低保对象确认及在册对象动态管理业务,完善平台相关信息并提交区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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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抽查 |
区民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核查(对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申请对象100%入户抽查)。对经抽查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平台驳回镇(街道)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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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 |
5个工作日 |
财政直发 |
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在每月10日前发放低保金。 |
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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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检查 |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纪监等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查的方式,对镇(街道)低保工作(包括抽查在册对象和退出低保的对象)予以监督。 |
镇(街道)定期复核 |
镇(街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定期复核,并依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停发退保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退保通知书送达被退保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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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每月动态 |
村(社区)应认真履行动态管理主动发现职责,协助镇街民政部门每月开展入户走访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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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
低保家庭或个人至少每半年必须向镇(街道)报告1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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