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惠民惠农政策
一、民政政策
(一)城乡低保
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为7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641元/月;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400元/月,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1282元/月。
政策依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二)特困供养
享受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农村特困分散供养生活费835元,护理费447元。城市特困分散供养生活费910元,护理费49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生活费835元,护理费447元。城市特困集中供养生活费910元,护理费447元。农村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护理补贴1924元,城市集中供养全失能对象护理补贴1924元。农村集中供养半失能对象护理补贴547元,城市集中供养半失能对象护理补贴590元。
政策依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三)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对符合临救条件的,经赋权镇街审核确认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保障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本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政策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11号)
(四)孤儿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150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月。
政策依据:《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鄂民政文〔2021〕68号)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享受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到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性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1500元/月。
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
(六)老年人补贴
享受对象及标准:
1.高龄津贴。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2.高龄失能补贴。城乡低保家庭(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城乡低保(含建档立卡对象户)中的60周岁以上和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经鉴定为失能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护理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七) 残疾人两项补贴
享受对象和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标准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三、四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标准为每月100元。
政策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6〕34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 60205660
区民政局027- 60229410
二、退役优抚政策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享受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常见慢性疾病。
待遇标准:2023年8月起标准为792.5元/月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人员、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涉核)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840元/月
(三)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享受对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57.3元×兵龄/月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烈属39490/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年。
(五)部分烈士老年子女
享受对象: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690/月。
(六)在乡复员军人
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以复员的回乡人员(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分为抗战时期入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 2日)、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945 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三类。
待遇标准:2022年8月起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2135元/月,其他时期入伍2095元/月。
(七)伤残人员
享受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7)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限于2020年2月1日前负伤致残的人员)。
待遇标准:元/年(见附表)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24410 |
因公 |
118250 |
|
因病 |
112250 |
|
二级 |
因战 |
112590 |
因公 |
104700 |
|
因病 |
98900 |
|
三级 |
因战 |
98780 |
因公 |
91130 |
|
因病 |
83760 |
|
四级 |
因战 |
80970 |
因公 |
71740 |
|
因病 |
64700 |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因公 |
54270 |
|
因病 |
49470 |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因公 |
45890 |
|
因病 |
38040 |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因公 |
32380 |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因公 |
20910 |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因公 |
15240 |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因公 |
11390 |
以上优抚待遇政策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八)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3)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出2023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9076.8元/年。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本科生及以上学历者按基础标准增发 100%,专科生按基础标准增发 50%。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 3 倍发放。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 3 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49号)
(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1)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2)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 ×20%)。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98号)
(十一)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和补助标准:
(1)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按《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旧伤复发以外的,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元。
(2)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4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4000 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按30%给予补助,年补助标准不高于3000 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十二)立功受奖人员奖励
享受对象和奖励标准:
(1)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10000 元人民币奖励;
(2)荣获各战区或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给予8000元人民币奖励;
(3)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4)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5)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6)被评为四有优秀者一次性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政策依据:《鄂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鄂州民政文〔2017〕115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27-56919690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享受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一)基础养老金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
(二)缴费年限养老金
补贴标准:为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1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30元;300-4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5元;500-7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81元;800-9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38元;1000-14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80元;1500-1900元档次每人每年补贴285元;2000元及以上档次每人每年补贴402元。目前共有300-6000元缴费档次,其中:300元至700元标准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他已脱贫人员个人缴费。对上述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100元最低缴费标准。其他适龄人员应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
(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补贴标准:10个月,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以上待遇政策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3〕4号)。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
补贴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并入统筹资金。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
(六)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元。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6〕3号)。
(七)老、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补贴标准:老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350元,并自2014年5月起执行。新被征地农民: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60周岁及以上的全额进行补偿,59-16周岁年龄每降低一岁补偿标准降低1%。
政策依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7〕80号)。
(八)代缴“四类”缴费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8号)
(九)直接发放应为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或死亡注销的困难群体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政策依据:省人社厅专题会议纪要(第十一期)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0711-3212793
四、计生奖扶、特扶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满60周岁);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政策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发放标准: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90元(10680元/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90元(8280元/年),直到亡故为止。
政策依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1〕25号)
(三)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享受对象: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政策依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四)基本生育住院分娩补助资金
享受对象:
1、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以户籍地为主;夫妻双方为非本市户籍且居住6个月以上;
2、怀孕一胎、二胎或三胎且没有“两非”和违法生育行为(即符合“三孩政策”的生育行为);
3、计划怀孕前向所在的村(居)申报登记录入信息,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所在的村(居)报告登记孕情(即孕情上报及时);
4、在鄂州市内医疗机构分娩。
补助标准:
1、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补助600元/人;
2、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生育保险、常住流入的对象补助500元/人;
3、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对象,不享受补助。
政策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基本生育免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6〕48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660
区卫生健康局0711-5913608
五、就业政策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个人部分)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申报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4.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申请渠道:向鄂城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部分)
政策一: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二:对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4.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退役军队个体工商户高质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三: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材料:
1.企业花名册(原件1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4.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开展保主体、增岗位、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2〕6号)
申报地点: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政策咨询: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3222256
三、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一: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3〕29号)
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二: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19〕31号)
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三: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20-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鄂州市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0〕18号)
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退役军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社保系统核查为准。
政策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五:对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申报材料:
1.《湖北省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企业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申报地点:
1.线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2.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3449
五、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享受对象:有组织跨省、跨区务工的脱贫人口。
享受条件:按规定对有组织省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
申报材料:
1.《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
2.外出务工脱贫人口花名册;
3.组织脱贫人口外出务工政府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申请渠道:向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
政策咨询: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咨询电话:0711-5901203
六、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享受对象:无法外出或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
补贴待遇及期限: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岗位补贴标准按500元/月执行。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只安置1次,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2.扶贫手册(复印件1份)。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州人社发〔2021〕8号)
申请渠道:鄂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咨询电话:0711-5903449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一: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在鄂州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信网相关信息);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6.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二: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三: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
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
5.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政策依据:《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3222256
八、就业创业培训
培训对象: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6.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年龄规定:就业创业培训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享受生活费补贴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助,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2.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报名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0711-5903448
九、企业岗前培训
培训对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九类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可开展岗前培训。
补贴标准: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申报材料:
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账》;
2.《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劳动合同。
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8165
六、医疗保障政策
医疗救助界定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和标准:
1.住院医疗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按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按55%比例支付。
2.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支付。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3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65%比例支付。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起付标准7000元(与年医疗救助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按55%比例支付。
3.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3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2万元;
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1万元。
实现倾斜救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2000元,按100%比例支付,无年支付限额。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按100%比例支付,无年支付限额。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按6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额5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倾斜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按55%比例支付,年支付限额5万元。
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应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应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
政策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34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 60205660
区医保局027-53052658
教育财政资助政策
一、国家资助政策部分
(一)学前教育幼儿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资助标准:1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500元)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1250/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625元);初中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750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三)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小学625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12.5元);初中75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75元)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湖北省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半)。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五)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免除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7〕1号)
(六)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免除中职在校学费,此项资助直接在校报名时进行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1000元)。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八)雨露计划补助政策
资助对象:为脱贫户、监测户中的中职和高职学生(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提供补助。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2500元)。
政策依据: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的工作通知》《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九)滋蕙计划资助(一次性补助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资助对象: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资助标准: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等因素确定当年资助名额分配方案,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区高中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名单公示和资金发放)。
政策依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做好彩票公益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项目的通知》(鄂学助〔2016〕5号)
(十)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在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338
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7-60281737
区乡村振兴局 0711- 3895270
二、区级资助政策部分
(一)学前教育幼儿交通补贴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籍在园幼儿。
资助标准:72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60元)。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
资助标准: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75元);鄂城区户籍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750元)。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三)普通高中助学金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高三复读生
资助标准:提供一年助学金,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一半)。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338
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7-60281737
鄂城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
扶持政策
一、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有必要劳动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且信用较好,年龄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的脱贫户、监测户。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由承办银行(鄂州市邮政储蓄银行)牵头,乡镇村配合,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进行调查摸底,授信评级并建立台账。由有需求的脱贫户、监测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乡镇、承办银行审核后,由承办银行办理。
3.政策依据:《湖北银保监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1〕29号)《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二、脱贫户、监测户职业培训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全区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集中培训期间给予每天50元补贴。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以镇、街道为单位的有就业培训对象的脱贫人口进行摸底(含监测对象)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初审,报区就业局审核,区就业局根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培训意愿统筹安排培训并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区就业局向区政府提出拨款申请,经分管部门领导,分管乡村振兴领导和分管财经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发放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三、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业种植业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业种植业经营每亩补助资金300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四、脱贫户、监测户进行鱼池改造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脱贫户、监测户进行鱼池改造每亩补贴500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五、脱贫户、监测户水产养殖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生态水产品养殖每亩补助300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3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3〕2号
六、脱贫户、监测户养殖名特优水产品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脱贫户、监测户养殖名特优水产品,每亩补助资金800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七、脱贫户、监测户新建钢架大棚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脱贫户、监测户新建钢架大棚每0.5亩补助资金6000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八、鼓励脱贫户、监测户到农业基地就业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安排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年内累计发放工资2万元以(含2万元)上,一次性奖补5000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非脱贫户、非监测户不可享受补贴
3.政策依据:《鄂城区2024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4〕1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289
区乡村振兴局:0711-3895270
区就业局:0711-5901203
区农业农村局:027-60896219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1.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2.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财政厅办公室、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函〔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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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1.在全省范围内,对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
2.省财政厅每年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三、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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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湖北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用于农机作业补贴、农机装备补短板核心技术应用攻关、北斗农业领域大规模集成应用、粮食烘干能力提升工程等。购机者自主购机,购置在我省补贴范围内机具均可按相关程序申领补贴。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
三、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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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中央险种)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根据各险种补贴比例,将保费补贴按要求拨付至各险种承办机构。
1.水稻基础保险。保险金额每季每亩400元,费率6%,单位保费24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县级5%,农户承担比例25%。
2.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每年每头1500元,费率6%,单位保费90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农户承担比例25%。
3.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每头800元,费率5%,单位保费40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县级5%,农户承担比例20%。
4.油菜保险。保险金额每亩340元,费率5%,单位保费17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县级5%,农户承担比例25%。
5.小麦保险。保险金额每亩300元,费率6%,单位保费18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45%、省级25%、农户30%。
6.公益林保险。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费率0.15%,单位保费1.5元,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县级25%。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农业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政、畜牧、林业、乡镇(村)等只是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的组织者,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保机构:人保财险公司鄂城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鄂州支公司承保水稻保险、平安财险鄂州支公司承保油菜和育肥猪保险。
三、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农业大灾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试点扩面及能繁母猪保险提标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38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中央补贴险种保费分担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11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2022年度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及调整事项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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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特色农业保险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根据各险种补贴比例,将保费补贴按要求拨付至各险种承办机构。
1.小龙虾保险:每亩保额1500元,费率5%,单位保费75元/亩,财政补贴比例为市级40%,区级30%,农户承担比例30%。
2.草鱼保险:每亩保额4000元,费率6%,单位保费240元/亩,财政补贴比例为市级40%,区级30%,农户承担比例30%。
3.螃蟹保险:每亩保额4500元,费率6%,单位保费270元/亩,财政补贴比例为市级40%、区级30%、农户30%。
4.武昌鱼保险:每亩保额4000元,费率6%,单位保费240元/亩,财政补贴比例为市级40%、区级30%、农户30%。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农业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政、畜牧、林业、乡镇(村)等只是农民、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的组织者,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保机构:采取以服务能力为基础,以适度竞争为原则,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遴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管理要求,由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是农业农村局组成遴选专班,鼓励保险机构基层网点、从业人员、查看车辆等符合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市级财险分支公司承保我市水产品农业保险。
三、政策依据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鄂州市2022年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财金发〔2022〕129号)、《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鄂州市特色水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财农发〔202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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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
一、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二、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贴息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贴息范围: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三、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18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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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
粮食安全根基政策
一、增加实际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实施撂荒地专项整治,在复耕荒地上种植水稻、小麦、大豆、高粱、玉米等粮食作物,经验收审核合格,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亩奖补。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支持广大种粮农户发展“稻一稻一油”、“稻一油”、“稻- -麦”等种植模式,全面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油产量,保障种植收益。在全市范围内,对实际种植水稻、小麦的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通知》 (鄂州办文〔2022〕54号)
二、鼓励粮食规模种植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种植积达到100亩及以上,对种粮主体按每年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对集中连片流转或租赁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种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根据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包含复种水稻、小麦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的原则
3.政策依据: 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通知》(鄂州办文〔2022〕54号)
三、支持开展全程机械化作业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对日作业能力500亩以上、全程机械化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每年给予10万元奖补。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大户。
3.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通知》(鄂州办文〔2022〕54号)
四、扶持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政策
1.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开办公司,农民合作社转化为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加大对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建设优质水稻产业化联合体,对发展优质水稻种植面积超过2万亩的粮食生产联合体给予奖补。
3.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室《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通知》(鄂州办文〔2022〕54号)
政策咨询电话:区财政局:027-60205289
区农业农村局:027-6089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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