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吴都大道以北、古城路以东(原鄂州市民政中心地块)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吴都大道以北、古城路以东(原鄂州市民政中心地块),总面积为17.886亩。(其中:小桥村9.3225亩,洋澜村8.5635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有关规定。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9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2.根据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600元/亩;3.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各项补偿费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保障] 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
五、征地补偿登记。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政府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结果为准;对于抢栽、抢种或抢搭、抢建的地面附着(属)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事项办结后前往所辖区的街道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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