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安全稳定、内部事务、处在讨论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鄂州市医疗保障政策文件;
4、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信息;
5、医疗保障的监督检查情况;
6、工作动态;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医疗保障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下载打印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鄂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中“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http://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点击在线申请,填写表格后提交。或者下载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215494967@qq.com,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信访、举报、投诉等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1.受理机构:鄂州市鄂城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医疗保障局;
3.主管部门: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5.联系电话:027-53082656(我单位暂无传真号码);
6.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7号;
7.邮政编码:436000;
8.电子邮箱:215494967@qq.com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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