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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城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城区卫健局 日期:2021-09-22

局机关各股室: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5)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鄂城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城鄂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922

 

鄂城区卫生健康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45),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下列文件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我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我局起草的拟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的文件草案。

  (三)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

  (五)其他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

  以上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局党组会审议。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文件,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文件,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起草股室”)应当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股室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开展自我审查,属于审查范围的,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书面审查结论由文件起草股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起草股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除外)。

  第六条 起草股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七条 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符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 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中应当说明文件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适用例外规定的文件,起草股室应当逐年评估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月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代区政府起草文件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股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

意见(可

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

(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

 

适用例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选择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政策制定机关

复核意

 

 

 

经办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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