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持续营造深化“放管服”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各部门行使职权的重要载体。对“带病文件”“过时文件”进行清理,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有利于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落实上级文件的具体举措。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城区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以及保持与新出台的上位法、政策一致,需要对2021年区政府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过程
(一)科学部署。按照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在2020年全面清理2000-2020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清理专班,明确了清理范围、标准、步骤和要求,对2021年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220件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查和分析论证,共梳理出规范性文件7件。
(二)部门配合。为保证清理工作进程,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及时确定、动态调整清理责任单位,组织区金融办、区发改经信局等6个责任单位对7份规范性文件进行认领,依照清理标准,根据分工逐件审核,提出废止、失效、修改、保留等清理意见。
(三)联合审查。 区司法局、各责任单位共同对初步清理结果,按照“已被新文件代替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有效期已过且无适用需求、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文件,一律宣布失效”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分讨论、联合审查。目前,已基本形成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本次清理工作的特点
(一)部分清理。因我局已对2000-2020年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因此本次清理工作只针对2021年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对区政府办提供220份政府文件进行了逐一梳理、甄别,经过初筛、审查、复筛,划定了7份文件为清理对象,形成清理清单。我局与清理责任单位联系沟通,覆盖了清单认领、初审、审查以及核对的全过程,尤其是对清理责任单位提出拟保留的文件,反复确认审查意见,确保保留下来的文件合法、有效。
(二)集成清理。除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本次清理还依据民法典、长江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和政策文件,对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提升清理系统性、集成性。
(三)规范清理。各清理责任单位明确清理职责,均针对责任文件提交清理报告,从制定背景、运行情况、清理意见及理由等方面阐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依据,进一步提高了文件清理的规范化。
四、清理结果说明
本次清理结果共计文件7件,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一)拟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见附件1);
(二)拟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见附件2);
(三)拟宣布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见附件3)。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各起草单位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若有上位依据可以直接适用的,建议不制定出台本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定出台的,建议遵守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程序,再经区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公布,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在起草时应明确规定生效和废止时间,有效期最多不能超过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在下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中,若存在文件未明确有效期,则认定有效期为2年,到期宣布失效。
(三)清理结果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迅速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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