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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鄂城区司法局 日期:2025-01-13
  一、简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鄂城区司法局依法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

  3.工作规划;

  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8.告知承诺和证明事项;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主体分类 

名称 

信息来源 

文号 

关键词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鄂城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bmptlj/qzbm/ecqsfj/zc/);

  2.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区档案馆查阅,地址:鄂州市明堂路70号鄂城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27-6089610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鄂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银海龙城南门10号鄂城区司法局;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工作日);

  4、联系电话:027-56919296;

  5、传真号码:027-56919296;

  6、通信地址:鄂州市银海龙城南门10号鄂城区司法局

  7、邮政编码:436000

  8、电子邮箱:895724885@qq.com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鄂城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区政府网站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4、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1、受理机构:鄂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银海龙城南门10号鄂城区司法局;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工作日);

  4、联系电话:027-56919296;

  5、传真号码:027-56919296;

  6、通信地址:鄂州市银海龙城南门10号鄂城区司法局

  7、邮政编码:436000

  8、电子邮箱:895724885@qq.com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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