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700MA49Y04W56
经营场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昌乐路179号
经营者:吴莉莉
2024年3月5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2024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吴莉莉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在食品销售区货架上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下:1、卫龙牌魔芋爽“酸辣”素毛肚,净含量:50g+赠30g,生产日期:20230726,保质期6个月,数量:2袋;2、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净含量:50g+赠30g,生产日期:202300803,保质期6个月,数量:3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莉莉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按吴莉莉的口述如实制作了《询问笔录》。吴莉莉供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并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签字确认。
现查明,当事人在食品销售区货架上陈列待售的下列食品:1、卫龙牌魔芋爽“酸辣”素毛肚,净含量:50g+赠30g,生产日期:20230726,保质期6个月,数量:2袋,售价:5元/袋;2、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净含量:50g+赠30g,生产日期:20230803,保质期6个月,数量:3袋,售价:5元/袋,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金额15.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于2024年3月1日已售出卫龙牌魔芋爽1袋,故认定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登记信息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资格;
2、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线索移交表、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价格,未建立也未开具销售凭证等事实;
5、《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认可。
2024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1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以上法律的规定,经
本局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魔芋爽酸辣素毛肚2袋、卫龙牌魔芋爽香辣素毛肚3袋;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鄂州市分行吴都支行(收款人全称: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 1811020029200037880)。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