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鄂食药安办发〔2025〕2号)精神,强化我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精准监管,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现将《鄂城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城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清单(样表)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鄂城区教育局
2025年11月13日
鄂城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效能,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鄂食药安办发〔2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以下简称“风险名单”),是指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学校食堂实施动态管理的名单。
第三条“风险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精准识别、动态调整、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学校食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风险名单”:
(一)食堂基础设施薄弱、设施设备老旧、功能布局不合理,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为C级或不予评级的;
(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不到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不足、操作不规范,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及原料,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存在分包、转包行为等情形的;
(四)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约谈的;
(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运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系统性风险隐患的。
第六条“风险名单”的列入程序:
(一)提出:由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提出拟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初步建议,并附相关事实和依据。
(二)审核: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对拟列入名单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批:经初步审核后,报请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列入“风险名单”。确保应列尽列,防止遗漏重大风险隐患。
第七条 对被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频次;
(二)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和项目;
(三)依法依规对学校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督促学校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五)被列入“风险名单”超过2个月的,依法依规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风险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风险名单”的学校食堂完成隐患整改,消除风险并能持续保持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
(一)申请:学校食堂提交移出申请及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复核: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初核,报区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三)决定:经复核评估确认风险已消除的,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移出“风险名单”。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与区教育行政部门互通“风险名单”的列入、移出及监管情况,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
第十条 及时对列入名单的食堂进行系统标注。
第十一条 基层市场监管所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造成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未能及时发现、有效控制,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风险名单”仅作为内部风险预警和精准监管的依据,不作为学校或其食堂的信用记录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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