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城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工作要点》、鄂城区《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建设方案》、《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决定在全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大力弘扬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开展商事登记由审查登记模式向登记确认模式转变,切实提升企业登记工作效率和市场主体获得感,为鄂城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依法登记。负责商事登记职能的区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监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商事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二)信用承诺,主体自治。市场主体对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即时确认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引导企业自律。
(三)容错免责,便捷高效。解放思想,鼓励创新,落实改革容错机制,打消一线工作人员推动落实改革的顾虑。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由人工审批向智能确认转变,全程“网上办”、“零见面”,使商事登记更加便捷高效。
三、改革目标
通过采取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全面推广以“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申报承诺+标准化经营范围”为主要内容的登记确认服务,实现提交即登记,推动商事登记从“主观许可”向“客观确认”转变。
四、改革任务
(一)明确实施范围。商事登记确认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不涉及前置审批,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市场主体是指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二)精简申请材料。对无需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只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材料即可确认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三)简化确认流程。取消企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环节,申请材料由系统自动确认或登记人员当场确认。
一是申请方式自主选择。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系统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二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进入湖北政务网里的名称自主申报页面,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经营范围自主选定。申请人可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库中选择具体经营项目。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需许可经营的事项实行“双告知一承诺”。商事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库”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四是住所登记自主承诺。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条件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申请人签署《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商事登记机关定期和不定期对市场主体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确认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实施黑名单管理,记入信用记录,对其再次提交的申请三年内实施实质性审查。
(五)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新设立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申请人住所、经营范围等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通过积极推进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网核验,开展部门联合行动,探索建立部门间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商事登记确认制的实施提供长效保障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建立鄂城区市场主体准入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统一具体改革业务标准,确定试点地区、试点市场主体类型,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试点地区业务改革承接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9月30日)。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及出现的业务问题,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三)组织推广阶段(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及时总结梳理在商事登记确认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查漏补缺,总结成熟的工作模式和经验,争取形成可复制经验在全市乃至全省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站在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角度,以改革思维促工作理念、工作作风转变,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任务责任分工,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强群众评价、群众监督,通过第三方评估和满意度回访等形式,找准改革中的难点、堵点,下大力气解决。
(三)加强窗口建设。各登记窗口是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第一线,要强化登记窗口作风建设,组织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打造素质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的市场准入服务环境。
(四)加强舆论宣传。对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及服务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商事登记确认制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公司登记(备案)确认书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1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商事登记确认制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创建“商事登记确认制”先行示范区工作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商事登记确认制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承宇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余迎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部和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正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勇 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成 员:程杰彪 办公室负责人
曹红梅 党建办负责人
何楚平 法规股负责人
黄燕华 登记审批与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刘戴虹 信息中心负责人
程清国 凤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余安武 古楼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刘戴刚 西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鲁 萍 樊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陈扬波 长港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严奇志 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周来斌 泽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苏 勇 碧石渡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苏 甜 汀祖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万 京 花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登记审批与信用监督股,黄燕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下步工作安排。
附件2
公司登记(备案)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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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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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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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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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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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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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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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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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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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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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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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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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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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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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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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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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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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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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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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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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组 (清算委员会) |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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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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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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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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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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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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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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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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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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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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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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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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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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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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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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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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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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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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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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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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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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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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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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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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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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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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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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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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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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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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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出资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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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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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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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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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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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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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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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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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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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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