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
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探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推进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促进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从企业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探索试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宽松、便捷、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信用承诺原则。申请人以个人信用背书为基础,自觉落实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坚定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签署信用承诺电子书,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确认原则。申报人网上一表填报,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化核查、电子化签名,即时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办理。
(三)便捷高效原则。搭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自主申报辅助系统,线上平台部署到电脑端、自助端、手机端,线下专窗提供专人代办帮办导办服务。提供24小时线上企业开办登记服务,全程“零材料、零跑腿、零收费”。
三、改革目标
依托“数字政府”,建立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推行市场主体“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登记改革模式,申请人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应用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作为登记注册地址。通过统一标准化地址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的运用,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速发展,实现部门间数据规格一致、互联互通、同步更新,提升社会治理的资源汇聚、协同联动、共享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改革措施
(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满足《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鄂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即可,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并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可信标准化地址(经营场所)库,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便利住所承诺登记的同时,有效避免虚假地址承诺等风险。
(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由系统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不再对名称进行人工审查。
(三)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规范经营范围资源库,申请人自主勾选经营范围,不再对其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批文)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市场主体登记智慧审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的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划定市场主体登记智慧审批适用范围,依托信息化技术,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慧化、办理结果抽查化,符合适用范围的新办市场主体均可在自助终端、电脑端、手机端自助办理,系统自动比对有关信息,发放营业执照。
五、改革试点范围
(一)改革实施范围:鄂州市鄂城区。
(二)市场主体类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三)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范围:在鄂城区范围内已纳入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的标准地址方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报。
六、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建设鄂城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业务系统。依托“数字政府”建设,搭建全区统一标准地址信息库,建设鄂城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业务系统,开发可信地址服务系统,通过与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可信标准化地址(经营场所)库,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实行地址黑名单管理,对可信地址数据采集认证,打造标准地址智能校验勾选、名称禁限用智能比对、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等有效全面的数据规则,格式化填报企业登记信息。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网、湖北市场监管融平台小程序、智慧办一体机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企业登记“秒办秒批”的智能化审批,只需一张身份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10分钟即可办出营业执照,减材料、零跑动、当即办结,实现企业开办“7×24”不打烊办理,申请人可“随时随地”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采用“标准化地址申报+住所承诺制”模式。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应用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由登记业务系统进行智能比对,经比对成功即可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
若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未纳入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内,则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鄂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实施方案》,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由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承诺完成申报。
若申请人不愿承诺,则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住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动一源采集应用,各部门共享共治。依托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和地址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打通各部门地址数据壁垒,探索实现标准地址信息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的运用和共享。(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各窗口单位)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区直各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力度,加大对提供虚假承诺和材料骗取登记以及在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诚实守信、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数据信息做好归档和管理,对标准化登记数据信息进行标记,将其承诺信息推送至房屋产权所有者、相关行政许可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举报投诉电话,在房屋产权所有者收到房屋办理营业执照信息后,若有异议可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查证。
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区直各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责,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落实审批及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
七、实施步骤
(一)2022年5月底前,完成鄂城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业务系统建设,在区政务服务大厅率先开展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健全改革试点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炼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成效。
(二)2022年7月底前,结合鄂城区标准地址信息库的建设推进情况和区政务服务大厅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在城区四个街道内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
(三)2022年8月底前,在巩固提升城区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区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实现市场主体类型的全覆盖。
(四)2022年10月底前,总结工作成绩、提炼改革经验和亮点,做好先进经验的推广宣传工作。
八、改革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精心申报,力争将鄂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列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改革试点事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协调,明确改革任务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按时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市场监管、发改经信局、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络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二)强化政策保障。司法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评价制度。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试点改革过程中应当尽责履职,但因先行先试、现有技术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三)加强系统建设。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手段打通各部门信息壁垒,促进各部门间业务系统的数据信息互通共享,保障地址数据信息在各部门间的运用,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改革释放制度红利。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五)加强总结推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和应用,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收集、分析社会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1.鄂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
附件1
鄂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 鑫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丁国丰 副区长
成 员:胡宝林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皮兴进 区发改经信局局长
叶 钦 区财政局局长
缪文兵 区司法局局长
王文胜 区住建局局长
吴 敏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 德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刘洪山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龚 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各镇、街道、开发区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胡宝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工作联络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落地生效。如有人事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负责人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表
一、企业名称: 。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鄂州市 。
三、房屋权属:房产证号/不动产证号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四、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五、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本人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环保、不忧民的要求;
5、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7、自觉接受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企业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9、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10、该经营地址不属于危房,不属于违建,不在拆迁范围内。
11、该住所申报承诺书不作为拆迁赔偿依据。
承诺人签名、盖章: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所有权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加盖公章;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性质的对应£中打“√”。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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