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城区首批拟除名市场主体名单开始公示,15家“失联”和“僵尸”等名存实亡的企业被纳入拟除名范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从市场除名,标志着全市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在鄂城区率先落地。通过经营主体除名,减少长期经营异常企业数量,提升全区企业整体质态,拓宽企业退出渠道,改变以往企业“只进不出”、“僵而不死”的状况。
(一)激发活力,拓宽经营主体退出渠道。明确除名情形时,坚持结合市场退出制度的难点、痛点、堵点,从“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两年、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等多个维度出发,精确筛选出名存实亡的经营主体作为除名范围。对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倒逼其尽快结束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激发市场活力,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除名程序,有效消除“死亡”状态的经营主体。
(二)突出惩戒,推动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除名后果时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市场主体被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二是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主体存续;三被除名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库;四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市场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通过加强信息公示、共享和运用,强化信用约束,限制被除名经营主体行为,释放名称资源和监管资源,为新增市场主体腾出发展空间。
(三)坚持慎审,提升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结合拟被除名经营主体实际,优化除名程序,建立梳理名单、除名告知、异议处理、作出决定、除名执行等一系列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除名步骤;在实践改革中,探索细化除名修复规则,赋予被除名市场主体三年的修复期,给予其重塑信用的机会;尊重和保障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利,畅通退出主体权利救济途径,被除名的经营主体可对除名决定发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对市场主体作出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查证后予以更正,将经营主体恢复至除名前状态,充分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探索出一条有温度、有回路的退出新渠道,促进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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