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市监信函〔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照《办法》《通知》等规定,全面梳理我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做到应列尽列。
二、责任分工
按照“信用股管总协调、执法办案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股室配合”和“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一)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办法》第5条至第10条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修复等工作。
(二)信用股负责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对口业务股室配合做好相关列入、修复工作。
(三)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将相关材料交执法稽查股,由执法稽查股负责当事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因《办法》第5条至第10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执法稽查股负责审核,并向市局执法稽查科上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
(四)法规股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参与《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相关文书见附件,下同)的审核工作。
三、列入情形及流程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符合《办法》第5条至第10条的行政处罚案件;
2.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的情形;
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二)列入流程
1.执法办案机构适用《办法》第5条至第10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流程如下:
(1)拟办审查。执法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后,经办人员结合案情提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填写《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执法稽查股、法规股审核通过后,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
如行政处罚案件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需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集体讨论。
(2)告知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3)审核。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执法办案机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报执法稽查股、法规股审核后,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执法办案机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报执法稽查股,由执法稽查股报市局执法稽查科审批,并在收到市局审批文书后及时反馈至执法办案机构。
(4)决定。执法办案机构收到市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后,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并和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文号由信用监管股负责编发。
(5)公示。执法办案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告知、听证、送达、公示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2.因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公示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因逃避执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由执法稽查股负责向市局执法稽查股报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以及具体工作的执行。
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公示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信用监管股负责向市局信用监管科报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并会同对口业务股室具体执行。
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提出列入审批的执法办案机构、执法稽查股或信用监管股及相关业务股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四、修复情形及流程
(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修复流程
1.依据《办法》第5条至第10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相关流程如下:
(1)收件。当事人将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义务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材料,向本局内设的信用监管股、执法稽查股、执法办案机构或者通过公示系统予以提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监管股、执法稽查股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执法办案机构审查。
(2)受理。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核查,涉及相关业务的,由对口业务股室配合,执法办案机构综合核查意见和会审意见,填写《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
(4)决定。执法办案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填写《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的,填写《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书文号由信用监管股负责编发。
2.因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执法稽查股负责修复,信用修复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实施。
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信用监管股会同对口股室修复,信用修复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实施。
4.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原受理机构提出撤销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各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2021年9月1日以后立案的全部案件,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现“利剑高悬”。
(二)强化程序规范。对符合《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各所、相关股室要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嵌入行政处罚程序之中,涉及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确保列入决定依法合规,稳妥审慎,程序合法。涉及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按照《办法》及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办法》的普法宣传,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
(以上附件内容较多,由信用监管股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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