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城区新庙吴楚鑫厨店内使用的汤碗、饭碗、红边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4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3S0925、NO:2023S0927、NO:2023S092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S0925、NO:2023S0927、NO:2023S092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当事人立即对餐饮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餐饮具消毒流程进行培训,同时向本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对餐饮具消毒工作严格监督,杜绝餐具不安全因素的产生。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餐具消毒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1年7月2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鱼盘、圆碗、花边盘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了《检验报告》,鱼盘、圆碗、花边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此次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属于拒不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监督抽检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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