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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期)

信息来源: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9-06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8,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永利花园店销售的生姜、香蕉进行了抽检。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2N0140)检验结论:生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7mg/kg, 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022N0144检验结论:香蕉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24mg/kg标准指标≤0.02mg/kg,吡虫啉项目实测值0.089mg/kg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嗪项目实测值0.025mk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0620,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N0140)、№:2022N014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2022(10)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210),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生姜、香蕉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永利花园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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