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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信息来源: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9-0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8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鄂州市吴都新佰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财鱼(黑鱼)、青架豆(豇豆)进行了抽样检测。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两份《检验报告》NO:2022N0126,检验结论:财鱼(黑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2N0134),检验结论:青架豆(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08月0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N0126)、(NO:2022N013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2022(09)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209),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财鱼(黑鱼)、青架豆(豇豆)时履行了规定的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财鱼(黑鱼)、青架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资格证明和保留了进货凭证,积极配合调查,部份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案发后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召回公告,且违法金额较少,未发现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引起的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销售财鱼的违法所得132.70元;没收当事人销售青架豆的违法所得117.8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元;罚没款合计3250.50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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