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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期)

信息来源: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9-0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去李清水纯粮烧酒作坊对糯谷酒和纯谷酒进行了抽检,2022年8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2S1240的糯谷酒检验项目第5项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51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022S1241的纯谷酒检验项目第5项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588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单项判定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08月0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2022S1240)、(NO: 2022S124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我局安排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李清水纯粮烧酒作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糯谷酒和纯谷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体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且当事人提供一份经济困难申请减轻处罚证明,当事人以上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不合格糯谷酒30kg、纯谷酒20kg;没收违法所得650.0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650.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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