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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

信息来源: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6-23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湖北黄商集团有限公司鄂州黄商生活超市驰恒店内所销售的标称为青岛五谷康食品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为2KG/袋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2日的预包装有机饺子粉进行了抽样检测。 

  2022年4月20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2CJ01058号的检验报告书,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经抽样检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2年4月26日,本局依程序对当事人送达编号为2022CJ01058号的《检验报告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制作了《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和《现场笔录》。经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袋同批次的有机饺子粉进行了扣押封存。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的申请。 

  2022年4月27日,当事人按规定在其门口制作张贴了《召回公告》,了消费者对购买不合格的有机饺子粉进行召回的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有机饺子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向本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饺子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机饺子粉予以没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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