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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信息来源: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3-08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113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店销售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1129日出具了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的检验报告,编号是(NO22202113086),封装样品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12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220211308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厂家收到检验结果后,也没有提出复检的申请。执法人员对剩余未销售的48桶不合格桶装纯净水进行现场查封,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城市监强[2021]70040号)及财物清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留存。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127),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桶装饮用纯净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根据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将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移交给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进行处置,处置结果为:鄂城区吴都嘉源桶装水经营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没收桶装饮用纯净水48桶;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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