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5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鄂州市花湖金马天鲜超市销售的生姜(散称)进行了抽样检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1N08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2021N081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202116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202116),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生姜(散称)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及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根据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将鄂州市花湖金马天鲜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移交给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进行处置,处置结果为:鄂州市花湖金马天鲜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白芹菜(散称)履行了规定的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给予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5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53.5元上缴国库。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