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15年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现对已经获得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的单位(个人)情况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