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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日期:2022-07-12

欺诈骗保行为要分清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 

  1、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①虚构、伪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②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③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看分明 

  1、全国人大司法解释: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欺诈骗保行为必追究


  1、社保欺诈涉案金额多少将被移送公安? 

  我省明确参保人员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2、李某隐瞒自身事实伪造虚报材料骗领养老金案。 

  李某的父亲在广州去世,为了继续领取其父亲的养老金,李某隐瞒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伪造其父亲生活照片,虚报材料证实其父亲仍然健在骗领养老金。李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领取的养老金被依法追回。 

  重要事项须谨记 

  1、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包含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是最基础的保障,要遵循一人一份养老待遇的原则。对重复参保缴费人员,在转移接续或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一份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合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退还重复缴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除保留一份养老关系外,终止其余养老保险关系,追回重复领取待遇。 

  2、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关于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①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参保缴费,其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②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参保缴费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如果法院判其无罪,参保缴费人员应继续参保缴费,并可补缴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应恢复发放,被通缉或在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③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经办机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其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础养老金调整。参保缴费人员在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期间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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