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杨某因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产生劳动关系纠纷而申请仲裁。杨某诉称其于2020年7月3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岗位为网络主播,工作时间为上午九点至傍晚六点,平均月工资6158元。因健康状况不再适合担任主播工作,他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辞职。因公司未为自己办理过社会保险,杨某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该公司辩称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理由是: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演艺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其次,根据杨某的收入来源、双方的收益分配来看,杨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第三方的打赏,而非来自该公司。最后,从杨某的工作内容以及双方的分工来看,该公司仅对杨某的直播时间进行了要求,因杨某需要使用该公司的直播间,为了方便分配直播间,才要求杨某上班前打卡,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故杨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杨某提交的证据中,公司的主播考勤管理制度、主播日常管理制度、考勤记录、请假记录、聊天记录、抖音平台视频截图等的复印件表明,公司实行上下班企业微信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按照公司的排班制度打卡上班,并接受公司的考勤奖罚,其中也包括杨某。杨某提交的银行流水、部分工资表复印件显示,杨某的主要收入为在为该公司担任网络主播期间的收入。
公司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规定,杨某需承诺保证采取独家方式与公司“合作”,在“合作”期内,公司有权且无偿使用杨某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杨某制作的视频著作权归该公司;杨某需在各大直播平台上该公司运营的“公会”里进行互联网直播活动,具体直播平台由公司指定;杨某需保证每月不低于182小时、每天不低于7小时的直播时长;双方合作期内所建立的账号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杨某仅有账号使用权;直播平台收益在扣除平台分成后,根据后台实际结算到账的收入,杨某分成70%,公司分成30%;公司设立专项扶持资金,若杨某在播满时长情况下每月收益未超过3200元,可以向公司申请扶持资金。
在庭审调查中,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
仲 裁 结 果
裁决支持杨某第一项请求,第二、三项请求未予支持。
案 件 分 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杨某与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网络主播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演艺合作协议,但无论从协议的内容还是实际履行来看,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体现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从属性特征:
首先,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杨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杨某严格按照公司实行上下班企业微信打卡制度上下班,并接受公司的考勤奖罚,即杨某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由该公司安排和决定,杨某对工作安排无自主权,受到该公司严格的劳动管理,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的从属性法律规定。
而且,双方合作协议中对于合作方式,公司可无偿使用杨某姓名权、肖像权等的规定,是对杨某工作权和人格权的进一步限制;杨某制作的视频著作权归该公司的约定,证明杨某视频是职务作品,而认定为职务作品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杨某对公司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内涵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二是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三是劳动者获得的周期性、稳定性劳动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网络直播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但其运行仍反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基本特质。本案中,根据双方协议规定,该公司掌握网络直播的生产要素,即主播人账号、运营的“公会”和直播平台,杨某作为主播人的直播服务须依赖公司提供这些生产要素才能完成,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受用人单位安排,因此这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生产资料的提供中占主导地位和劳动者提供依附性劳动完成劳动过程并无二致,双方的经济从属性特质鲜明。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该公司承担网络直播商业运行中的经营风险。由于生产要素完全由该公司控制和所有,杨某只要按照该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直播即完成了全部劳动过程,该公司更注重对劳动过程的管理,杨某无需对直播结果承担经营风险,双方约定了具有保底性质的劳动报酬扶持资金,也说明经营风险由该公司承担。
从第三个方面来看,杨某获得的周期性网络直播收益是其提供劳动力的对价支付,并成为杨某的主要生活来源。由协议对分成的约定和直播时长的约定可见,杨某须按该公司规定时长完成互联网直播活动后,才能按约定的比例获取收益或获得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而扶持资金是主播人在提供不低于182小时网络直播劳动后的一种对价的报酬支付。
同时协议中杨某与该公司进行独家合作的约定,与杨某提交的银行流水、部分工资表复印件相互佐证,证明直播收益或扶持资金是杨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经济从属性关系。
因此,仲裁委支持了杨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
仲裁委未支持杨某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主张,原因是杨某未以公司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辞职,而是以自身原因预告辞职;演艺合作协议对杨某的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地点、期限、培训等有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明确约定,可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