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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5-01-13

  一、简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局的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编制鄂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在鄂城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局机关信息、面向社会信息等。

  2、在线办事。主要公开部门办事程序等。

  3、公众参与。主要有区长信箱、鄂州论坛等公众参与栏目。

  4、《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

  通过鄂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www.echeng.gov.cn/ecqxxgk/bmptlj/qzbm/ecqczj/zc_7492/)辅助公开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五)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局档案馆查阅,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55号附1号,联系电话:027-56919690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受理机构

  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区财政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7: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20 5608

  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邮政编码:436099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鄂城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http://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鄂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http://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区财政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14:30-17:30(冬季和夏季时间一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20 5608

  通信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邮政编码:436099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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