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教育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权,根据《鄂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现编制《鄂城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教育机构的设置、职能配置情况;
2.教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4.教育收费政策;
5.教育招生政策;
6.贫困学生救助政策;
7.教育表彰;
8.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状况;
9.建议提案;
10.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教育信息。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9类:行政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普法与依法治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社区矫正、人事。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批复,报告,决定,议案,会议纪要,请示,其他。
5.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7.文号: 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9.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10.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对公开的教育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鄂城区人民政府政府网站公开(网址:http://echeng.gov.cn/);
2.“鄂城融媒”和“鄂州教育”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
(四)公开时限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已公开的教育信息,以信息时效为限确定信息的网上留存时间;超过保留时限的,可到档案室或相关股室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构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要求公开的教育信息。区教育局按照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的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鄂城区教育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城区古城南路115号区教育局;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27-60281767;
5.邮政编码:436000;
6.通信地址:鄂城区古城南路115号区教育局。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区教育局申请公开教育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鄂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网址://www.echeng.gov.cn/ecqxxgk/ysqgk/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方式向本机构提出。
3.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商请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填写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登记表要注明受理件序号、受理时间、受理内容、受理责任人、回复时间、回复方式、回复满意度等事项。
(3)答复
本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①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③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区教育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指引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④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制作公开决定书,指引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⑤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区教育局掌握范围的,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制作不属区教育局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制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教育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区政府办公室。
1.受理机构:鄂城区教育局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城区古城南路115号区教育局;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27-60281767;
5.邮政编码:436000;
6.通信地址:鄂城区古城南路115号区教育局。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教育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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