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要求,特制订鄂城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教育发展统计信息;
(四)教育招生考试政策、招生录取等情况;
(五)教育收费政策、标准、项目和依据;
(六)各类学生减免杂费、书本费政策,学生资助等情况;
(七)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评选表彰等政策和实施情况;
(八)应经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和商品等情况;
(九)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和办理情况;
(十)机关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综合改革、教育信息化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等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教育督导评估情况;
(十三)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教育动态、重大信息等情况。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鄂城区政府门户网站、鄂州教育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八条 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分管领导审核、信息责任领导审定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文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政府办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网上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九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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