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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日期:2026-06-01

  为全面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有效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生态资源实际,现就全区陆生野生动物全域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 

  鄂城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涵盖全区所有林地、湿地、河流、湖泊、农田、荒山、城乡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栖息、觅食、迁徙区域,实行全域、全面、全年禁猎。 

  二、禁猎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81231日止。禁猎期满后,区人民政府结合生态保护实际、野生动物种群状况依法另行发布通告。 

  三、禁猎对象 

  全区范围内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幼体、卵(蛋)、制品。 

  四、禁止猎捕工具、方式及禁止行为 

  在禁猎区域内,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设备、电子诱捕装置、无人机坠物、猎套、猎夹、粘鸟网、地枪、排铳、弹弓、弩、铁夹、陷阱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猎捕工具; 

  (二)禁止采取夜间照明狩猎、围堵围剿、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投毒、诱捕、驱赶猎杀等禁用狩猎方式; 

  (三)禁止随意砍伐、损毁野生动物栖息林木,破坏巢穴、栖息地、觅食地、迁徙通道等生态环境; 

  (四)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为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 

  五、特许猎捕严格审批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等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确需猎捕的,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区域、时限、方式作业,严禁超范围、超权限猎捕。 

  六、执法监管与法律责任 

  自规、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压实属地责任,开展常态化巡查、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贩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置;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七、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破坏栖息地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11-5077803(区自规局)11012315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此前我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禁猎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本通告由鄂城区自规部门负责解释。 

    

  鄂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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