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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城政复〔2026〕22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03-24

   :杨* 

  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53号。 

    

  申请人杨*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于2026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实质属于对申请人信访投诉事项作出的解答,被申请人并无实质行政履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形式反映****项目房地产纠纷等问题,而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是被申请人查证后通过信访回复的形式对申请人信访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被申请人仅进行信息核实、协调沟通或提供政策解释,未启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并未增设或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属于行政履职答复书,故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2.根据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从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来看,即使标题为“行政履职答复书”,并表示“如对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鄂城区人民政府或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其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履职行为,告知申请人走“行政复议”的救济渠道,应为适用法律错误。 

  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鄂政发〔2011〕6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与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第九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且不服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书面处理、复查意见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之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履职答复书》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建议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向鄂城区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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