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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城政复〔2026〕1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日期:2026-03-06

   人:*。 

  被申请人: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 

    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8号 

    

  申请人祝*不服被申请人鄂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6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2月28日通过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122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是因本人申请的是客观存在政策文件、会议决议等政府信息,非信访投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街道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其称“无相关信息”与法定职责不符。三是街道拒不公开导致同组村民出现“先50%80%不补发”与“100%全额”差别待遇,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本机关202512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澄清及程序合法性的说明 

  本机关于20251229日作出的答复,是在申请人完成补正、申请材料齐备后,依法按期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性质及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性的说明 

  1.申请事项实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事宜,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所依申请公开的“集体门面租金收益‘生活费’‘发放政策’”及“对部分村民缴纳养老金给予100%全额发放生活费的合法性说明”,其核心内容涉及**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及内部福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之规定,上述信息生成、保存于**合作社,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资料,而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2.申请人就其父祝*的福利待遇问题,已通过信访、网络反馈等多种渠道向各级部门反映,相关争议实质是围绕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方案产生的纠纷。申请人此次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提出的申请,其内容与先前的信访投诉事项高度重合,其目的仍在于解决其父福利待遇的实体争议。本机关结合申请人此前持续信访投诉的背景,认定其申请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从而作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答复,并告知其通过信访或相应渠道提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备案及本机关负有公开职责的辨析。 

  1.涉案主体已改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申请人法律依据引用错误。**村及**组已改制“鄂城区凤凰街道**经济合作社”,**村改制为“鄂城区凤凰街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改制后的**合作社属于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其内部治理、收益分配等事宜,不再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要求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的前提。 

  2.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议备案要求已变化,街道办事处“无相关信息”答复符合实际。**合作社备案上级单位为**经联社,无需向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3.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得到保障。申请人及其父祝*均为**合作社的成员。根据“四议两公开”的要求,相关决议及实施结果均已在合作社内部向全体股东进行了公示公开。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12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祝*,电话:139********。申请公开事项(共2项)1.**村四组集体门面租金收益‘生活费’发放政策的合法性书面说明及制定依据(包括:政策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机关)2.对部分村民缴纳养老金给予100%全额发放生活费的合法性说明(包括:适用条件、审批流程、公示记录、会议决议)”。 

  202512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实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事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同时,该申请与申请人此前信访投诉事项高度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村及**组已分别改制为“鄂城区凤凰街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和“鄂城区凤凰街道**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相关内部决议及福利分配方案已在合作社内部进行公示。申请人及其父祝*均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凤凰街道办事处关于祝*行政复议的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济合作社“四议两公开”相关资料、**经济合作社相关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经联社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沟通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政府信息,以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适当。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四组集体门面租金收益‘生活费’发放政策”以及“对部分村民缴纳养老金给予100%全额发放生活费的合法性说明”,其内容涉及的是**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事宜。鉴于**村四组已于2019年进行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合作社,其内部收益分配方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的经营管理信息,相关信息的产生和保存主体是该合作社,而非行政机关。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答复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如向合作社内部主张权利或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其处理方式并无不当。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信访类申请的规定,但结合其答复的整体内容和背景,其核心认定在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围,这一实质认定是正确的。作为**经济合作社的成员,申请人应当通过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内部治理机制(如“四议两公开”)来实现其权利。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主张。申请人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街道办事处履行备案及公开职责,但因涉案主体已完成改制,不再适用该法,申请人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更,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同组村民待遇差别问题,实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2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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