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智能问答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关于对陈永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鄂城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4-07-05
  被处罚人:陈永杰,性别:男,身份证号:342125196*****1330

  家庭地址:安徽省**庄55号

  邮政编码:233500              联系电话:153****5126

  所在单位:上海恒珈膜结构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2023年8月4日11时10分许,湖北晨风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膜结构车棚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你作为上海恒珈膜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询问工作,未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未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你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354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5号),依法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与你已无法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5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城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明塘后路23号,联系电话:0711-3895555)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鄂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如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联系人:徐超    联系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