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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1400 法定代表人:陈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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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上午11时10分许,湖北晨风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膜结构车棚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8万元,你公司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建筑工程,擅自进行膜结构车棚项目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膜结构车棚项目建筑施工活动;未对造成事故伤亡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你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4号),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已无法再取得联系,且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拒绝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4号)公告送达,限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城区应急管理局(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明塘后路23号,联系电话:0711-3895555)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城应急罚〔2024〕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前先到鄂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如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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