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主要包括面食、肉食、腌制品、糕点等,品种繁多。因其节省了繁琐的包装,降低了食品的价格,且买多买少、随意方便,备受消费者青睐。但散装食品的“特性”也导致了其在购进、贮存和上架销售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明、过期食品混售等情况,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率先出台《散装食品经营管理指南》(下文简称“指南”)。指南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散装食品的定义,散装食品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从业人员规定、标签、称重标签、经营义务和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处置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散装食品经营要求和有关部门(协会)的责任义务,为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和政府部门监管执法提供了方向。
《鄂州市散装食品销售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环节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本指南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三条 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第四条 从事散装食品的销售,其经营场所、设施、工具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包装、贮存等场所,且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鼓励实行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
(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四)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销售散装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散装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散装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散装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散装食品的质量自查工作。
第七条 销售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第八条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九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贮存、销售、退市等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确保所采购的散装食品来源合法,渠道可靠:
1.采购的散装食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物密闭、分类包装,并标注有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和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2.要逐步采取电子化手段履行散装食品的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1)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留供货商的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
(2)如实记录所购进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销售散装食品时,食品经营者应当明示散装食品真实信息,从事批发业务,还应履行食品销售记录义务:
1.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所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显著位置上,以《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散装食品销售凭证;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当逐步运用电子化手段如实履行销售记录义务 。
第十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即停止经营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填写经营者本人盖章或签字的《散装食品退市情况登记表》,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当提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和地点,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集中销毁等无害化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二条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散装食品经营者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情形,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四条 经营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其他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组织检查,逐项落实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政策宣传,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本工作指南要求,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者的培训教育,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鄂州市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配合做好散装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
此外,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契机,开展散装食品专项排查整治。聚焦商超、食品批发企业和农贸市场为重点场所,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散装食品信息公示工作,真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产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把好散装食品原料进货关,做到销售的散装食品供应商证照资质、质量证明齐全可追溯。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549人次,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263家,对存在标签标识不清晰、储存容器不合格的12家经营户责令当场改正。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和政策宣传,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者的培训教育,督促其落实好《指南》相关要求。并围绕《指南》内容,不间断开展散装食品专项整治,深挖散装食品销售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信息公示不明、进货查验不严等违规行为,全力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