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帮助机构防范违法违规风险,提高信用积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文件规定,梳理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供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学习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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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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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 |
主要规定和要求 |
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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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师事务所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1)税务师事务所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4)未办理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5)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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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3)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4)以上信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
(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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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2)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3)以上信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4)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
(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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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业务信息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4)以上信息应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
(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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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 |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
(1)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3)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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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末缴或者少缴税款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
(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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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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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
(1)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 (2)对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的,推送网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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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 |
(1)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
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推送网信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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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误导、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
(1)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
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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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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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1)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2)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 |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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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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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
(1)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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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
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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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巧立名目乱收费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税收改革秩序。 |
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失信名录并向社会公告,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措施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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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
由税务机关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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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 |
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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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 |
(注册)税务师不得挂名执业。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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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增值税发票商品编码情况,如实开具“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等项目的增值税发票。 |
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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