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
1 |
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业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等先行登记封存; (四)依法查询有关账户;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
区政府办(金融) 027-60896103 |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