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城区发改经信局(发改股)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检查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4月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发改股 027-53116676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城区发改经信局(经信股) | 指导工业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部门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全〔2020]83号)第二条(一)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其他工业行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 经信股 027-53116677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带专家到企业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每季度系统抽查1次,节假日按上级要求进行检查,每次不超过12家企业,对查找的安全隐患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鄂城区发改经信局(商务股)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3.商务领域成品油流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引手册 | 商务股 027-5311667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制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2、企业购销台账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购销台账制度,健全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资料档案,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