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政工程)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0711-385204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0711-385204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ICP备案号:鄂ICP备1700528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1号 网站标识:4207040001 主办单位: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系统管理入口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27-60896105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办明塘路70号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