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河湖长制工作股027-60896207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鄂城区水利和湖泊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条;【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 |
河湖长制工作股027-60896207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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