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对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贷款条件:
1.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2.申请对象如在其他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本公司缴纳社保或者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的除外)
享受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贷款贴息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材料:
1.个人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2.合伙经营申报材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担保方式:采取个人担保增信方式。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用途: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创业者可在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线下申请。创业者可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711-5900636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扶持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创业者可在微信小程序“鄂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2.线下申请。创业者可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缴纳社保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6.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上年度和申请年度当月的原件及扫描件);
7.经办银行贷款合同。
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3.鄂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鄂城区古城路1号房产大厦二楼
电话:0711-5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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