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新起点、新希望。“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党和政府的庄严承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各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为使广大学生及家长知晓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精准资助,特向您介绍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
国家资助政策
资助项目一:免学杂费
资助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学杂费。
资助项目二:免费教科书
资助内容:对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项目三: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在籍在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资助标准:寄宿生小学1250/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625元),初中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750元);非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12.5元),初中75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75元)。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750元)执行。
资助程序
(以下为项目三资助程序,项目一、项目二无需申请,直接为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学生免除和提供)
一、个人申请或确认。每年秋季学期,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并指导填写。信息比对未被覆盖但符合条件的学生或监护人可主动告知学校并提交相关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填写《确认表》。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校认定。通过班级、年级评议和学校评审认定,确定本学期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信息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填写《家访记录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秋季学期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如有新增资助对象,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春季学期继续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无需再次填写《确认表》和《申请表》。
三、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四、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名单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公示、备案。资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或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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