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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4-12-03
  一、国家资助政策部分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儿童;(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儿童;(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儿童;(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10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500元)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1000/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500元);初中125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625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

  资助项目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小学5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250元);中学625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12.50元)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湖北省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半。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最高档由3000元改为2500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资助项目二:免除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免除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报名时直接免除,不发放至学生手中。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四)高等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一: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

  短期生活费。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资助标准: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上年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等因素确定当年资助名额分配方案,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区高中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名单公示和资金发放)。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

  资助项目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

  二、区级资助政策部分

  (一)学前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交通补贴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在籍在园幼儿。

  资助标准:72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60元)。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3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3〕2号)

  (二)义务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

  资助标准: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312.50元);鄂城区户籍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监测对象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625元)。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3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3〕2号)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资助项目:助学金

  资助对象:鄂城区户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家庭高三复读生

  资助标准:提供一年助学金,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分学期发放:春季、秋季学期各一半)。

  政策依据:《中共鄂城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城区2023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帮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城农组办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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