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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11期)

日期:2026-08-21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0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鄂州市新蟠龙杨氏农产品批发部经营的土豆(马铃薯)、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于2026年6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土豆(马铃薯)(NO:2026N03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NO:2026N03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土豆(马铃薯)(NO:2026N0318)生姜(NO:2026N0320)、《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同时要求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从业人员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经查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本局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事后能积极对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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